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3月19日法矯字第099900786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