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 游木樹 被告 姜君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君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姜君武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