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