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扁 、臺中監獄、 馬英九 、 吳敦義 、 朱立倫 、 胡志強 、 吳志揚 、 連勝文 、 林益世 、 張宏年 、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民進黨、謝俊雄、 陳世雄 、 魏新和 、 徐文亮 、 吳信銘 、 賴忠星 、 吳燦 、 呂丹玉 、 葉麗霞 、 蔡名耀 、法務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