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扁 、臺中監獄、 馬英九吳敦義朱立倫胡志強吳志揚連勝文林益世張宏年 、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民進黨、謝俊雄、 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霞蔡名耀 、法務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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