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李芸姍
林煒湍 被告 林佳熹
陳石龍 上列被告林佳熹、陳石龍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
9號),經原告李芸姍、林煒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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