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郭佩君 即郭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