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甲○○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施旭錦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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