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
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1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
院即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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