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 吳松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9日購買宜蘭市○○○路○○○號華廈,其後發現該房屋有傾斜現象,而房屋又僅距「 岳飛 國宅」約11.51公尺距離,聲請人查閱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內容,發現86年間「岳飛國宅」興建時因承包商施工開挖不慎,造成附近住宅受損,且判決內容載明卷內附有「損鄰各冊、和解書」相關資料,聲請人因仲介未告知情形下變成受災戶,故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瞭解案情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位置圖、報紙及宜蘭市○○○○段○○○○號、金六結二段939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狀、民權新路303號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據,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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