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兆峻與告訴人 黃鴻文 均係從事拆洗洗衣機之業務,兩人因在奇集集網站競爭拆洗洗衣機之生意,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向臺北市中正區某彩券行借用電腦,上網連線在奇集集網站張貼「『洗博士洗衣清潔』小心他會把你們家洗衣機拆壞花錢受罪0000000000黃鴻文小心此人!各位住戶跟客戶你好,敬告消費者請不要相信有一個叫黃鴻文0000000000再惡意鬼扯某家競爭業者,這種很不道德的,請小心受騙還欠某人錢沒還說要下次再說!...請小心有一些不肖的派遣公司號稱洗博士0000000000...」、「各位住戶跟客戶你好,敬告消費者請不要相信不肖之徒叫黃鴻文0000000000再惡意鬼扯某家競爭業者,這種很不道德的,請小心受騙...『洗博士洗衣清潔』www.7885.url.tw小心他會把你們家洗衣機會拆壞花錢受罪他還欠某人錢沒還說要下次再說!請小心受騙...請小心有一些不肖的派遣公司號稱洗博士0000000000...」、「敬告各位客戶或消費者:請相信有一位0000000000黃鴻文這個人曾經把客人家的洗衣機拆壞掉然後攻擊他人,請小心此人花錢受罪!...請網路線上朋友們不要輕易相信0000000000 黃茂軒 並遠離此人0000000000黃鴻文這個人,這個人是非多而且專門會在網路上到處搧動,沒有工作到處找劉先生跟張先生的不當行為,並在背後到處搗破壞的"非君子",請大家不要任意相信此人的言行.
.."黃鴻文黃茂軒"請將所有精力努力去賺錢,不要再以"非君子"的作為到處製造麻」等文字,足以毀損告訴人之聲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4年1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