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告 楊士德 原名甲被告登峰天廈AD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春協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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