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曹為霖
梁珮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佩芝 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5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下稱本案),受命法官陳清怡於準備程序詢問問題時,大聲制止且不給聲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質疑其委任之律師欠缺專業倫理,對聲請人與其委任之律師存有偏見。又受命法官陳清怡闡明,審判長張競文曾審理過本案兩造間之他案(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9號,下稱他案),會維持其對於外國法院通知送達方式之見解,與伊之主張相異。足認陳清怡、張競文二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二位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為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指摘受命法官陳清怡於準備程序詢問問題時,大聲制止且不給聲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質疑其委任之律師欠缺專業倫理,對聲請人與其委任之律師存有偏見等情,核屬受命法官於本案之審理程序中關於指揮訴訟程序之闡明、發問、曉諭等職權行使之範疇,客觀上均屬受命法官本諸其對兩造爭執事項之心證及法律確信而為審判權之行使,尚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
三、次按法官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20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本案審判長張競文曾參與他案裁判,其於該判決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縱對聲請人不利,揆諸前揭說明,仍難認為其執行本案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其僅憑自己之主觀臆測,而為法官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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