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長子。乙○○於106年11月12日即失蹤不知去向,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10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報案請求協尋,迄今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對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乙○○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乙○○近7年之相關資料,且迄今未尋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勞保健保查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25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1月22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佐。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顯示:聲請人於107年8月10日向該分局報案表示乙○○於106年11月12日失蹤,且迄今尚未尋獲等語(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綜觀上開事證,應認乙○○至遲於106年11月12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乙○○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94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31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乙○○死亡,應予准許。
五、乙○○既自106年11月12日失蹤,計至113年11月12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