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偕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執行證明(79年度全字第1498號假處分事件)。
二、和解書或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79年度存字第3103號提存事件提存物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書。
三、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處分執行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