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証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証內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許瑜容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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