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 劉孟輝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02年度司調字第19號調查審理中,尚未終結,且迄今查無聲請人已有聲請清算案件繫屬於本院,故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清算程序聲請費及有關之必要費用云云,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