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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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債權人 許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聲請時即『未載』本人住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且其未提出原因事實釋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