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8年度偵字第26663號、99年度偵字第173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刑。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在上開起訴書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本院衡量被告自首犯罪,顯有悛悔之意,且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編號│犯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一│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拾日,如易│││號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拾日,如易│││號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拾日,如易│││號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起訴書│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甲○○踰越安全│││附表編│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設備竊盜,處有│││號四││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拾日,如易│││號五││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拾日,如易│││號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起訴書│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甲○○竊盜,處│││附表編│罪。│拘役貳拾日,如│││號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