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原   告 信義川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嘉
訴訟代理人  程偉城
被   告  黃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零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信義川普公寓大廈內臺北市
○○區○○路○○○號5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被告應按月
繳交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3,607元,詎被告自106年5月起
至107年7月止,未依約繳納管理費,迄今尚積欠管理費
204,105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04,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催繳通知函、
存證信函、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計算表等件為證;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4,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2月16日(於107年10月16日公示送達
,經60日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55頁公示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謝韻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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