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黃世玉 債務人 沈子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0,292元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