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黃詣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104,619元

106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15%

002

49,415元

106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