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告 洪博書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成之 即 周黔遵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263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