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甲○○
隆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安治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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