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