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