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四日,所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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