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原告AE000-A109024法定代理人AE000-A109024A法定代理人AE000-A109024B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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