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永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109年度戒執一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永鴻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但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表」於民國110年3月26日經法務部修正,屬於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如檢察官未為前述處置,受處分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今因受處分人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已達不需強制戒治之標準,請法院撤銷原強制戒治裁定並停止執行該處分等語。
二、受處分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又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並於109年12月14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強制戒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執一字第13號案件執行強制戒治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然受處分人已因免除處分之執行而於110年6月16日自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出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則本案核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檢察官未依職權停止執行受處分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之情事,受處分人首開聲明異議意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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