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1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涉嫌基於殺人犯意,於95年5月3日凌晨4時許,趁丈夫 張鴻範 在2人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睡覺之際,以尼龍繩纏繞張鴻範之脖子進而施力緊拉之方式,使張鴻範窒息而死之事實,有現場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等件在卷,及尼龍繩等物扣案可憑,且經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自白明確,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理由,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