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戊○○即 雷阿芽 之
乙○○即雷阿芽之丙○○即雷阿芽之丁○○即雷阿芽之己○○即雷阿芽之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後,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乙○○、丙○○、丁○○、己○○為雷阿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原被上訴人雷阿芽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經查戊○○、乙○○、丙○○、丁○○、己○○為其繼承人,並就系爭土地辦妥繼承登記,有戶籍登記簿謄本為憑,茲據上訴人聲請,且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爰命戊○○、乙○○、丙○○、丁○○,己○○為雷阿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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