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葉智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再助字第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已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既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智景業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則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即刑之執行指揮對象既已失其存在,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