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2號債權人 李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8月1日。
㈡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㈣補正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債務人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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