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1號
原告九号餐飲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宋若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告 柯右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柯右杉因本院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九号餐飲有限公司、宋若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