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1號

原告九号餐飲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宋若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告 柯右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柯右杉因本院113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九号餐飲有限公司、宋若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