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