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聲請人 林宛儒
楊紫琁 楊紫琇 楊家碩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美甄 聲請人 楊紫寧 法定代理人林宛儒聲請人 楊蔡美英
楊淑慧 楊千慧 楊宜霖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楊蔡美英應提出與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所蓋「印鑑章」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持該「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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