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告 楊碧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婕
被告 鄭游 粉妹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鄭金萬
被告 鄭素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傅郁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告 楊碧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婕
被告 鄭游 粉妹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鄭金萬
被告 鄭素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