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瑄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案件原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25分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然因被告陳瑄宗陳稱希望與告訴人洽談調解,本院為安排調解庭期,並需待上開調解情形,始知能否作為被告量刑有利之參考,原訂宣示判決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變更(延展)之必要;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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