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原告 施美慧

被告 彭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擴張訴之聲明,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9月8日上午11時38分始具狀追加、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清償其他債務共新臺幣290,000元,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擴張追加訴訟變更狀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擴張訴之聲明,依首開說明,其訴之追加、擴張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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