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373號
原告 施美慧
被告 彭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擴張訴之聲明,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9月8日上午11時38分始具狀追加、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清償其他債務共新臺幣290,000元,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原告擴張追加訴訟變更狀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擴張訴之聲明,依首開說明,其訴之追加、擴張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