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六月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間某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五四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