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