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艾選任辯護人林福容律師
趙禹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仲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