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5號原告 胡國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及起訴狀有被告機關資訊與訴訟之聲明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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