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韓碧祥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參加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 許俊逸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韻石
賴秀麗
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防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台船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國防部(下稱參加人國防部)所辦理「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參加人國防部103年10月7日之開標過程及結果,向參加人國防部提出異議,復不服參加人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被告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或維持原訴願決定者,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