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
徐立中 徐翎晏 徐立強 兼上三人代理人 徐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陳儼 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陳儼並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陳儼之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嗣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18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件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8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件: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遺失舊股票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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