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告 蘇慶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紫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