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殷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