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

原告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訴訟代理人 蕭奇智

吳健裕

徐滄明 律師

被告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岳文煜

訴訟代理人 林旭祥

高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由原告負擔百分之20。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卷第63頁,下稱支付命令卷)。嗣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5000元,及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㈠第69、70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間,就被告社區之安全管制工作企劃、執行、監督等事宜,簽訂駐衛保全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自109年11月30日19時至110年11月30日19時止,由原告於被告社區提供24小時之駐衛保全服務,其中人力配置為:保全4哨(A、B、C哨及車道哨)、組長哨1哨,值勤時間為:早班自6時30分起至18時30分,晚班自18時30分起至隔日6時30分,被告並應於次月15日前給付原告前1個月之服務費用57萬1200元(含營業稅5%)。惟被告卻以原告有空班等事由,巧立名目扣款,分別於110年1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6萬元、110年2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4萬元、110年3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27萬5000元,共計37萬5000元,完全無視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且經雙方同意者,一律由次月服務費折讓…」之約定,經原告於110年6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就前開短少費用限期給付,然被告置之不理,拒絕依約給付,爰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5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5000元,及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若是在原告完全無違約之情況下,原告請求金額37萬5000元之計算式沒錯,惟原告因有如附表所示之缺失,依系爭合約之約定,應予以扣款,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前就被告社區之安全管制工作企劃、執行、監督等事宜,簽訂系爭合約,被告並應於次月15日前給付原告前1個月之服務費用57萬1200元(含營業稅5%),惟被告分別於110年1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6萬元、110年2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4萬元、110年3月之服務費短少給付27萬5000元,共計37萬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存證信函、原告公司存摺往來明細、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出勤明細表、被告社區支出傳票等影本為證(支付命令卷第11-23、41-頁、本院卷一第237-247、251-275、333-341、435-449、46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80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惟就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37萬5000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加以置辯。是原告本件主張是否有理由,敘明如下。

㈡被告雖辯稱:因原告派駐之安管人員未達見習時間之要求,依照系爭合約不得值勤,該時段即視為空班,依系爭合約之約定,每日應予罰款1萬元等語。然查:依系爭合約附件一第5條、人員更換規範:「⒈安管人員更換,見習時間不得低於3天;機動人員見習時間應視情況加長。⒉社區經理更換,交接時間以15天計算。⒊鼎力保全所屬之所有管理人員不得有出現空哨、沒人值勤管理社區事務情形,倘出現上述情形者,將視情形嚴重程度最少罰款1萬元以上;若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損害,將追究原因並照價賠償」;附件三之第11點則約定「空班」罰款1萬元/日(支付命令卷第21、25頁)。是由安管人見習時間及管理人員不得出現空哨、沒人值勤管理社區事務分列不同款項之情形可知,附件一第5條第3款所謂之「…,倘出現上述情形者,…」,解釋上應專指該款所定「…管理人員不得有出現空哨、沒人值勤管理社區事務情形…」,而不及於其他款項之情形才是,故被告辯稱:如附表編號7(扣款1萬元)、8(扣款2萬元)、10(扣款6萬元)、11(扣款1萬元)、12第1點(扣款4萬5000元)所示合計扣款14萬5000元等語,實乏其據,應無可採。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堪予准許。

㈢原告主張:原告所屬之管理人員無空班記錄,並提出出勤紀錄表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435-449頁}。被告則辯稱:原告所屬之管理人員有如附表所示之空班情形,依系爭合約應予以扣款,並提出社區經理工作日誌為證(本院卷二第43-75頁)。而據證人即時任被告社區副主委之 劉明聖 於111年10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證稱:有印象去年1月13日週三早班安管 許庭瑜 有空班2小時,也有在空班時幫忙值班等語(本院卷一第571、572頁);證人即時任原告公司之社區經理林旭祥111年10月20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原告人員有空班的情況都可以透過我做的工作日誌作佐證等語(本院卷一第574頁);證人即原告公司之人事經理蕭奇智111年12月13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證稱:這個出勤表是計算他們薪資的依據、我知道劉明聖有幫忙原告,在被告社區於原告人員空班時代班,他之前代過2次班,時間分別是2個整天,日期都是110年,…。劉明聖後來有拿報酬2,000元、2,5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18頁)。另參照原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435-449頁),其上雖有原告派駐被告社區人員之簽名,惟許庭瑜110年1月份之出勤記錄表、 劉國民 110年1月份之出勤記錄表均有塗改之痕跡(本院卷第435、437、441、445頁),衡以證人即時任原告公司之社區經理林旭祥於111年10月20日證稱:原告前幾個月沒有這個情形,大概是110年1月份有這個狀況,…,我有跟金融講,金融是說反正我就簽章,傳回去公司會算薪水,…。金融當督導時,我們有討論過,說反正他們算時薪,有些事情就不要太計較,但我有跟金融說,這個情況我還是會回報給管委會,也會在工作紀錄上面記載,…等語(本院卷一第575頁);且原告公司之人事經理蕭奇智於111年12月13日本院中之證述亦不否認原告確有空班,請劉明聖代班之情形(本院卷第二第18頁);另佐以社區經理之工作日誌所載(本院卷二第43-75頁),是被告辯稱原告派駐被告社區之人員有如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4、15所示等空班之情形及事由,應屬有據,自屬可採。

 ㈣依照系爭合約附件三第11點約定「空班」之罰款1萬元/日(支付命令卷第21、25頁),是如附表編號12第2點(扣款3萬元)、15(扣款6萬元)所示,均僅能扣款1萬元,則被告辯稱:原告派駐被告社區之人員有如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4、15所示之空班情形及事由,各應扣款1萬元,共7萬元等情,核屬有據,應屬可採。至於被告其餘部分所辯,難認有據,應無可採,是被告自仍應給付該部分之款項12萬元。另如附表編號2(扣款1萬元)、3(扣款1萬元)、6(扣款1萬元)、13(扣款6萬元)所示之空班情形及事由,因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自無可採,被告自有依約給付此部分款項9萬元之義務。

 ㈤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服務費,除如附表編號1、4、5、9、12第2點、14、15所示之空班事由,各應扣款1萬元,即合計應扣除7萬元款項外,原告其餘部分之主張合計30萬5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一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請求本件服務費,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8月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支付命令卷第111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分別自110年2月16日起、110年3月16日起、及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照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5000元,及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其餘部分之主張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巫惠穎         

附表:

安管人員人力配置:保全4哨(A、B、C哨及車道哨)、組長哨1哨,早班6:30~18:30,晚班18:30~隔日6:30

             

編號

時間

事件記錄

罰扣款

工作日誌

1

110年1月13日

1.A棟早班許庭瑜遲到,由晚班安管 王耿堃 延長至9:30下班。

2.9:30由早班組長先代A

哨安管。

3.11:45機動代班 陳俊良

接班。

9:30~11:45空班2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43頁

2

110年1月17日

1.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於14:00因身體不適提前離開。

2.14:00副主委先代班。

3.14:30經理代班。

4.18:30交接予晚班安管

 組長。   

14:00~18:30早班安管組長4小時空班,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3

110年1月20日

1.車道哨機動代班安管 林義洲 ,利用上班時間請組長代班後外出辦理私人事務。

2.組長代班時間為13:45~15:50。

13:45~15:50空班2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4

110年1月28日

1.A棟早班安管許庭瑜因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30下班。

2.7:30~8:30早班組長

代A哨安管。

3.8:30~9:30社區組長

代A哨安管。

4.9:30~11:30副主委

代A哨安管。

5.11:30機動代班人員陳

俊良接班。

7:30~11:30空班4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45頁

5

110年1月29日

1.A棟早班安管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00下班。

2.早班安管組長於7:00代A哨安管至18:45下班(晚班遲到)。

A哨早班安管全天空班,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47頁。

機動代班站A哨、補班人員站C哨。

6

110年1月30日

1.A棟早班安管身體不適請假,由晚班安管延長至7:30。

2.早班安管組長於7:30代A哨安管至18:30下班。

3.副主委7:30~18:30

 接早班組長職務。 

空班達11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未提出

7

110年2月1日

1.早班安管組長請假、A哨早班請假,由見習早班組長 陳孝仁 暫代A哨早班勤務。

2.機動代班安管林義洲教導見習組長及處理社區事物。

見習者不得計算正班值勤,空班12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49頁

8

110年2月4日

1.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請假,由見習早班組長陳孝仁暫代職務。

2.A棟早班安管由見習人員代班 杜乙蓉 代班。

3.早班安管組長劉國民於看完醫生後,11:30回社區繼續執行職務。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A棟早班安管空班12小時,早班安管組長空班5小時,罰扣款(2人)共計2萬元

本院卷二第51頁

9

110年2月11日

1.A棟晚班安管王耿堃遲到後曠班。

2.晚班機動安管 馬鳳雀 (代組長職)於18:30~21:02暫代職務。

3.21:02~5:30由機動

代班 蔡奇星 接班。

4.5:30由晚班機動安管

馬鳳雀(代組長職)接

替至6:30交接班。

空班3.5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55頁

10

110年3月1日

1.A棟早班安管 林宜臻 休假,見習安管 李文輝 直接接班A棟安管。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全天空班12小時,罰扣款6萬元。

本院卷二第59頁

11

110年3月2日

1.早班安管組長請假,晚班組長延至7:30下班。

2.7:30~10:00由社區

經理接班。

3.10:00~12:10由社區

督導 林副總 接班。

4.12:10由見習安管林玄

峰接班。

見習人員不得值勤,空班3.5小時,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59頁

12

110年3月3日

1.早班安管林宜臻請假,於9:30離開社區,見習安管李文輝直接站班。

2.C棟早班安管 林宏信 休假,由A棟早班安管接班至8:30,10:00督導林副總接手安管勤務,12:10見習安管 林玄峰 到達C棟,12:30代班安管 林東霖 到達C棟接班,林副總於12:57離開社區。 

1.見習人員不得值勤,空班9小時,罰扣款4萬5000元。

2.空班6小時,罰扣款3萬元。

本院卷二63頁

13

110年3月27日

1.早班安管組長身體不適請假,6:30~13:00由副主委代組長職。

2.13:00~15:30由秘書

接班。

3.15:30~18:30社區經

理到達社區接班。

早班安管全天空班,空班扣罰款1萬元,累計計算共6萬元。

未提出

14

110年3月29日

1.早班安管組長陳孝仁曠職,8:45~18:00由人事蕭經理接替早班組長職。

2.18:00晚班安管 林全信

提早接班。

早班安管組長空班2小時15分,罰扣款1萬元。

本院卷二第69頁

15

110年3月31日

1.早班安管組長陳孝仁曠職。

2.A棟早班安管李文輝請假,機動代班安管林玄峰(本日代組長職)代A棟安管;代班安管林東霖站B棟安管職。

早班組長空班,罰扣款1萬元,累計扣款共計6萬元。

本院卷二第73頁

合計金額

3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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