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相對人即債務人技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叁拾壹萬壹仟捌佰元肆角伍分,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
┌───────┬──────────┐│本金(美金)│利息起算日│├───────┼──────────┤│16,588.00元│民國97年12月21日│├───────┼──────────┤│6,699.00元│民國97年12月22日│├───────┼──────────┤│319.00元│民國97年12月23日│├───────┼──────────┤│1,180.30元│民國97年12月24日│├───────┼──────────┤│1,050.00元│民國97年12月25日│├───────┼──────────┤│52.50元│民國97年12月26日│├───────┼──────────┤│957.00元│民國97年12月27日│├───────┼──────────┤│47.85元│民國97年12月28日│├───────┼──────────┤│3,828.00元│民國97年12月29日│├───────┼──────────┤│191.40元│民國97年12月30日│├───────┼──────────┤│6,275.00元│民國98年2月19日│├───────┼──────────┤│125,500.00元│民國98年2月20日│├───────┼──────────┤│829.40元│民國98年2月21日│├───────┼──────────┤│8,932.00元│民國98年2月22日│├───────┼──────────┤│4,785.00元│民國98年2月23日│├───────┼──────────┤│2,871.00元│民國98年2月24日│├───────┼──────────┤│125,500.00元│民國98年2月25日│├───────┼──────────┤│6,275.00元│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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