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等九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屬不動產共
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兩造
共有土地面積14,214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650
元x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7/480=519,699元),應徵調解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