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玉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玉因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件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犯行,且犯罪時間相近;另考量毒品本身具有成癮之特性,自受刑人前科可知其沾染毒品甚深,故上開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幾乎相同;兼衡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並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等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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