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黃火讚
梁瀞分 蘇 張麗玉 謝正 和 黃金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秀華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7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宛玲